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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本報特約評論員傅達林
  人們關註“槍下留人”案,除了因為其驚心動魄外,還隱含著對死刑判決的疑慮。在法治發達的社會,“槍下留人”並非實現結果正義的正途。
  在法治背景下,每一次死刑犯臨刑前出現的“槍下留人”,都會引發輿論關註。近日,惠州中院召開死刑宣判執行會,一名死刑犯在宣判後大呼冤枉並稱有重大立功舉報,隨即上演了一幕“槍下留人”。
  出於對剝奪生命權的慎重,我國立法設計了極其嚴密的死刑覆核程序,以確保死刑判決正確無誤,還規定了死刑執行前的暫停執行制度,以防錯殺。根據刑事訴訟法和2008年最高院《關於適用停止執行死刑程序有關問題的規定》,若行刑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,或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,可能需要改判的,或罪犯正在懷孕的等情形,應當暫停執行死刑,並立即報最高院審批。
  本案中,就是因為死刑犯行刑前喊冤並有重大立功舉報,才暫停了死刑執行程序,以重新進行裁決。這種非正常程序的啟動,凸顯出司法對生命權的重視,也體現了刑事執法的理性與謙抑。正因為有了這一道重新審查的環節,讓死刑判決更能經得起檢驗。
  當然,在實踐中,也有死囚因為害怕而妄求“槍下留人”的現象,一些得以“槍下留人”的案件,最終結果往往還是伏法槍下。例如2002年發生在陝西延安的“槍下留人”案,以槍決前4分鐘最高院急令暫停執行而震驚輿論,並引起人們對死刑覆核程序的討論。在暫停130天后,死刑犯還是被執行槍決。這說明,我們不能將對司法正義的追求,寄望於行刑前的非常態化制度設計上,而應從正常的刑事司法程序入手,盡可能減少錯案的發生幾率。
  實際上,人們關註“槍下留人”案,除了因為其驚心動魄外,還隱含著對死刑判決的疑慮。按照法治常理,經過嚴格公正的刑事司法程序,在“鐵證如山”的證據證明下做出的死刑判決,不容有絲毫的紕漏或可疑點,在這種情況下很少會發生“槍下留人”案。同時,“槍下留人”等於重啟刑事司法程序,相關司法成本也是巨大的。因此,刑事司法充分保障生命權的態度毋庸置疑,但也需要考慮司法成本,以及暫停執行對原有司法判決公信力的衝擊。也就是說,在法治發達的社會,在刑事司法公正的國家,“槍下留人”並非實現結果正義的正途。
  因此,每一次對“槍下留人”的關註,都讓我們對司法慎重有了更為直觀的體會,同時也讓我們對司法常態程序機制抱有更大的期待。畢竟,法治秩序下的人們,不能將錯案的發現寄托於行刑前的最後一道關卡,而應扎緊正常刑事司法程序的籬笆,通過死刑覆核程序來有效發現疑點,阻隔司法正義的失陷。
  相關報道見11版  (原標題:不能將正義寄托於槍下留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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